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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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3,644.8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截至2019年9月10的利息5,279.75元、罚息114.25元、复利41.7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2,2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6.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