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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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540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3265.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