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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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2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229.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5元,由原告***负担1470元,被告***负担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