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高安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付给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105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42826.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内为被告***赔付人民币142826.19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返还被告***先行垫付款人民币14587.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07,开户银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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