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案件中的案款41764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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