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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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2执保260号 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女,1991年3月**日生,住***。 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815.43元人民币(实际冻结772.4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64,209.87元人民币(实际冻结300.47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