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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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6,2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该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汇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马陆支行,账号:xxxxxxxx;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27,990.03元,该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汇至原告***名下前述银行账户; 三、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医疗费20,69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营养费14,400元、护理费595,200元、误工费31,000元、残疾赔偿金60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损失1,000元、鉴定费3,35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合计1,248,139.90元的60%及律师费6,000元计754,883.94元,再扣除上述第二项及原告应承担的被告车辆损失6,24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款120,653.91元,该款被告***应汇至原告***名下前述银行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3元,减半收取计6,006.5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汇至原告***名下前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