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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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5705.78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2月10日为8159.14元,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9083‰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