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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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729.3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7.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直接支付到***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个人帐户(卡号62×××75)中。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88元,由被告***、山东长久重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