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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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致歉声明。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反诉费2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