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旭缘鑫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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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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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襄阳旭缘鑫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3599999.99元,利息、罚息和复利486388.80元,合计4086388.79元,并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付罚息;

二、襄阳旭鑫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其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襄阳旭鑫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襄阳旭缘鑫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襄阳旭缘鑫纺织有限公司、襄阳旭鑫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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