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6执5911号之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224001102825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聂世辉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召伟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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