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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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6执5911号之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224001102825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聂世辉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召伟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