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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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30018.34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鄢陵县花都鹤鸣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杜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鄢陵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许昌金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543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三、对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街花市风情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鄢陵县荷兰风情花街花市2号楼1-3层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豫(2018)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3409号】进行拍卖、变卖。 四、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鄢陵县翠柳路中段西侧阳光丽城11幢西单元5层西户房产【房产证号为鄢陵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 五、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街花市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81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六、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926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