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济南历下君安钢架管租赁站租赁费892680.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济南历下君安钢架管租赁站违约金(以370375.7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济南历下君安钢架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0元,减半收取63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