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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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塔县宏磊砂业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25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负担3125元,被上诉人***负担2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6250元,被上诉人***负担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