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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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市永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威海稳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47490.38元并支付利息(以1047490.38元数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47490.38元数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荣成市永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威海稳达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63元,由原告***负担19185元、由被告***、荣成市永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威海稳达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