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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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返还合同违约金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款150196.96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劳务款150196.9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8元,***负担300元,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4元,由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18元,由***负担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