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返还合同违约金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款150196.96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劳务款150196.9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8元,***负担300元,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4元,由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18元,由***负担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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