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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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8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8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垫付的房租、水电费合计121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62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81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认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自行结算,本院预收的不再另行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