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5274××××0216、5274××××0217、5274××××0218、5274××××0219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