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沭阳县泰成运输中心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50424.15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2189.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2682元(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1877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805元。

(上述款项汇至三原告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柏垫支行;户名:***,账号:62×××9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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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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