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3执恢41号

被执行人:***,男,2000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6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收取到被执行人缴纳的罚金3000.00元。

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