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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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3执恢41号 被执行人:***,男,2000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6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收取到被执行人缴纳的罚金3000.00元。 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