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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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000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2月19日起,以466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从2020年2月29日起,以416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从2020年3月13日起,以366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346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从2020年4月27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12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