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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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95210元、菌剂款12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52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始,以7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始,以5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始,均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7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41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