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众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代偿银行贷款218509.04元及利息(以1855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3711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404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2182.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6618.3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元,公告费680元,合计32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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