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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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富路支行 吉林省佳业物流有限公司 高沃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存款共计1347369.18元及利息(利息以1337362.7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6.4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6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