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付清日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付清日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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