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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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付清日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付清日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