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4.9万元和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200)。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26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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