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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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人民币177545.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29459.14元,支付被告江苏立达电梯有限公司48086.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元,由原告负担619元,被告***负担932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273元,被告***负担315元,被告***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4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