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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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借款本金202745.87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25119.49元,本息合计227865.36元,并自2020年12月22日起以202745.8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3%的标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中应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计235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