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46230元,并从2020年6月2日起以4623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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