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 荆州市创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荆州市创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269.85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15%计算); 二、驳回原告荆州市创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2392元,由被告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荆州市金福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