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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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大金仓玉米收储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大金仓玉米收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2256787元和利息(以2256787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起至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96元(原告已预交),由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42元,由长春大金仓玉米收储有限公司负担25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