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应赔付给被上诉人***、***、***、***、***人民币489474.94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被上诉人***、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被上诉人***、***、***、***、***人民币41941.66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60元,被上诉人***负担6716元,被上诉人***及涡阳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97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48.5元,由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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