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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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霍林郭勒华岳北奔配件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林郭勒华岳北奔配件商店货款18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