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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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襄阳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支付欠款本金4893689.92元,并以4893689.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为襄阳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负债务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襄阳东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襄阳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负债务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襄阳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负债务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襄阳东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50元,由襄阳东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