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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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