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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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修文县双月采石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双月采石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106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文县双月采石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双月采石场有限公司支付70000.00元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84.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其在本院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申请执行修文县双月采石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本院(2021)黔0123执252号),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并且(2021)黔0123执252号案件申请的金额超过(2021)黔0123执530号案件申请执行金额,被执行人***要求将(2021)黔0123执530号与(2021)黔0123执252号这两个案件的案款金额进行抵扣。经核实,***反应的情况属实,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互负债务,被执行人要求对两个案件的案款金额进行抵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021)黔0123执530号案件执行案款71384.00元与(2021)黔0123执252号案件部分案款进行抵扣,对于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本院账户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1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530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