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 青岛市宿召瓜果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度市明村镇春漫天涯家庭农场欠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借款本金1279000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140554.34元(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及逾期罚息(以12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与平度市明村镇春漫天涯家庭农场签订的2016年1219第1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青岛市宿召瓜果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度市明村镇春漫天涯家庭农场追偿; 三、***对上述第二项***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7576元,减半收取计8788元,由平度市明村镇春漫天涯家庭农场负担,青岛市宿召瓜果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