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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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在云H×××××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约233132元(支付给***的共计221132元,***垫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在云H×××××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退赔),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由***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两项共计106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由***负担889元,由***负担2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