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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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市鹏通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潍坊市鹏通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潍坊市鹏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35800元,由被告***、***、潍坊市鹏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