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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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正宁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809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合计8137.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原告***的误工费3600元、护理费8733.60元、交通费1460元、住宿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4935元,合计60528.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负担510元,被告***负担1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