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襄垣县裕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北方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垣县王村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5410.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5元,减半收取7622.5元,由被告襄垣县王村镇人民政府负担5869元,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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