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2014076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9620.4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为26576.01元,此后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凤阳县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5)凤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3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15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