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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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博雅商贸有限公司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庐江县博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该公司后期支付的1万元按先息后本顺序冲抵); 二、被告庐江县博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合计1.05万元; 三、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安徽省庐城镇世纪大道289号1幢101-1号、201-1号房(皖2020庐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666号)的折价、变卖、拍卖款项在案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对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5元,减半收取计70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2.5元,由被告庐江县博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