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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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钦州彬豪贸易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3507232.55元; 二、驳回原告钦州彬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04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钦州彬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6866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负担18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不顺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