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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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方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小镇5栋601号房因漏水造成室内装修受损部分工程的损失20859.3元; -10- 二、被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小镇5栋601号房因漏水造成室内装修受损部分工程的损失893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190元,被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2元。 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被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