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方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小镇5栋601号房因漏水造成室内装修受损部分工程的损失208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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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小镇5栋601号房因漏水造成室内装修受损部分工程的损失893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190元,被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2元。

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被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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