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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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12执625号 苗某、元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苗某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法院(2020)桂031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元某某主动将欠款1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苗某,本院依法划拨275元(其中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300元,被执行人元某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法院(2020)桂0312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苗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