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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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公司账户、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不动产、车辆、股票等财产在价值人民币798.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藤县房屋【房权证号:藤房权证藤州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藤国用(2015)第××号】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保全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后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