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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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玉林供电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能建宏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赔偿未退库物资525653.46元给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玉林供电有限公司; 二、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给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玉林供电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玉林供电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247元,由原告玉林供电公司负担1042元(原告玉林供电公司已预交5623元),由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负担10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