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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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49525.96元; 二、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9月4日的利息3352.85元、复利446.21元、罚息3323.65元; 三、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以本金49525.96元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南宁个担贷字第BCXXX号)分段计付罚息;以利息3352.85元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南宁个担贷字第BCXXX号)分段计付复利;上述罚息及复利自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有权以被告***的抵押物(即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桂A×××××,发动机号为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3元、财产保全费606元,合计12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